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来源:中联投资 合规风控部 王晶
✿图文版权归属原作者,仅限交流学习
一.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二.契约型基金的优劣势
(与合伙型基金比较)
(一)优势
1.设立程序简单
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标志为基金合同的签订,无需经过工商部门注册手续,更无需实际办公地址、人员、办公设备、办公管理及员工公司社保支出等,大大减少了设立成本。
而根据《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的设立均需要工商注册登记和满足公司或企业基本运营的人员、场地、组织结构、办公设备等条件。
2.募集范围广泛
根据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上限为200人,而有限合伙型基金合格投资者上线为50人。因此契约型基金募集范围更广。
3.专业化管理,运营成本低
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通过签署基金合同来设立基金,双方基于合同形成委托关系,基金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对外投资时,可以直接以管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投资。而有限合伙型基金,需合伙企业合伙人(投资者)决策后方可投资。
4.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私募基金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不会因为委托人或者基金中人员的变更而历经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也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因此,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相比而言,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基金份额的转让等,同时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5.决策效率高
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契约型基金中,以《基金合同》为法律载体,并非法律实体,无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文件,无公章,无法以契约型基金的名义直接对外缔约及履约。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投资人的财产进行经营和运作管理。同时投资者也赋予了基金管理人决策权,决策效力高。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关系中的身份为有限合伙人,对外不可代表企业,责任承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合伙企业投资与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权由普通合伙人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权限做出。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策权仍受其他普通合伙人的执行异议权等以及其他有限合伙人查询权、知情权等权利的影响和制约,因此也一定程度上导致决策效力低。
6.免于双重征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基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签订的基金合同而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也就不被视为纳税主体,无业务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义务。在收益分配环节,由投资者也即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免于双重缴税。
有限合伙型基金也不视为纳税主体,但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为个人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一,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收入主要为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如果投资者为自然人,则两类收入使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者为公司或合伙企业,两类收入均计缴企业所得税。其二,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通常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果普通合伙人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收入主要包括基金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以上两类均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劣势
1.强制托管
基金业协会要求,契约型基金需强制托管。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数据,契约型基金大部分为证券类基金,股权类契约型基金备案数量较少,且托管困难。
2.必须募集完成后才可备案
根据网传版备案须知,私募证券基金备案实缴金额为1000万起,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实缴金额为3000万起。与协会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海峰咨询,契约型基金备案时,需全部募集完成。但网传的备案金额目前尚未落实。
3.风险隔离较弱
基金无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无法保证。
三.产品设立
(一)产品可选择基金类型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
私募股权类FOF,主要投向股权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3)创业投资基金
(4)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投类FOF,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二)每阶段需注意事项
第一阶段:募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200人,且全部要求实缴。
第二阶段:投资
由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向进行投资,无需征求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阶段:管理
由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进行经营和投资管理,托管机构进行监督。
第四阶段:退出
1.清算退出
由于投资者全部赎回或提前达到投资目标时,可以提前清算基金产品(例如二期),可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提前发布清盘公告,并将基金终止日告知托管人及外包服务机构(如有)。管理人根据外包服务机构出具的估值表编制清算报告,交由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通过后,管理人出具定稿版清算报告。清盘日进行基金财产的清算分配。
关于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清算: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需在基金清盘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基金清盘信息备案。
2.IPO退出
2017年3月13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获准其IPO的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
思路:
(1)向证监会穿透披露契约型基金背后的真实出资状况,锁定权益持有人,且人数不宜众多;
(2)权益持有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不适宜持有发行人权益或基金权益的情形;
(3)从合规性来讲,最好能够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
四.产品备案时的注意事项
(一)产品备案流程
1. 系统需要填写的模块信息及注意事项
系统需要就产品的“管理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募集信息、合同信息、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投资者信息”进行详细说明。需注意以下事项:
(1)管理人信息
备案产品时需要对管理人信息进行确认(根据协会要求,目前仅允许单一管理人对基金产品进行管理)。
(2)产品基本信息
关于“成立日”,契约式基金的成立日为募集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管理人需要开立募集专户和托管专户。当资金募集完成后,再统一由募集专户划转至托管专户,基金的正式成立。
关于“基金份额”,此处指首期实缴到位的基金额度,而非认缴的基金总额。
根据协会电话咨询意见,目前契约型基金产品备案时需全部募集完成。
(3)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
(4)合同信息
主要来自基金合同,根据基金合同填写即可。
(5)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基金合同可以约定无托管,但应提交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文件,一般为投资人就无托管签署无异议函,并详述在无托管情况下如何保证财产安全,如产生纠纷将如何解决。但经电话咨询协会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目前契约型基金要求强制托管,因2018年出现的P2P暴雷事件,协会对于部分托管机构(即:平安、招商、上海、恒丰、浙商、浦发、光大),要求提供《托管说明函》上传系统。说明函一般需要通过总行开具,难度较大。
2. 系统需上传的必备文件
契约型股权类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如下文件为系统填报必备:
(1)备案报告(盖章版红头文件)或备案承诺函(可从系统下载模板)
(2)计划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推介材料(盖章)
(3)私募基金合同(盖章)
(4)私募基金合同(word版本)
(5)投资者明细(盖章)(可从系统下载模板)
(6)风险揭示书(可上传多个)
(7)实缴出资证明
(8)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
(9)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10)管理人(投顾)需要说明问题的文件(可上传多个)
(11)其他相关协议(可上传多个)(例如:合格投资者情况)
3. 附件制作需注意的事项
(1)招募说明书
备案承诺函和投资者明细可在系统中下载模板,其他文件均需自己制作。
招募说明书一般为基金合同的摘要,需涵盖基金的基础要素,不可直接用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当做招募说明书进行提交。具体内容可参考《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规定。
据以往备案产品经验,招募说明书需由投资人、经办人、管理人签署公章或签字。
(2)风险揭示书
协会明确要求:“风险揭示书应加盖募集机构和投资者的签章和签署日期。若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流动性等特殊风险的,应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部分中予以披露。同时,在‘投资者声明’部分第一项‘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增加对应表述。投资者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声明’部分的十三项内容后逐一签章。”
依据该要求风险揭示书需注意如下事项:
首先,风险揭示书至少包括一般风险及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如基金本身涉及关联交易、单一标的、高杠杆、流动性风险等特殊风险的,需要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详细说明。
其次,风险揭示书第三部分“投资者声明”部分需要由投资人逐一签字或盖章(骑缝章)。
(3)风险调查问卷
风险调查问卷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分别制作,基础内容参考《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投资人、经办人及募集机构均需签字或盖章。经咨询第三方服务机构,风险调查问卷有更新的可能。
(4)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为产品必备文件,且协议中需要就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明确约定。
(二)面临困难
1. 资金募集金额较高,难度较大
2.备案要求更为严格,备案难度提升
3.托管困难
契约型基金必须托管,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数据,契约型基金大部分为证券类基金,股权类契约型基金备案数量较少,且托管困难。由于2018年P2P暴雷事件影响的,协会对于部分托管机构(即:平安、招商、上海、恒丰、浙商、浦发、光大),要求提供《托管说明函》上传系统,托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风控合规部咨询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该银行对契约型基金不再进行托管。